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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申请书

作者:银炫熙2024-11-12 10:38:27

导读: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案由:申请人因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________涉嫌交通肇事罪审查起诉一案...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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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案由:申请人因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________涉嫌交通肇事罪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____________

  请求目的:____________

  对___________涉嫌交通肇事罪做不子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关于___________驾驶小客车不慎撞死B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___________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申请人和受害人家属调解,以达成调解一致,并赔偿到位。调解达成的共计___________万元赔偿款已经全额支付到位。

  鉴于:

  一、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

  事后积极赔礼道歉,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已经___________岁,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不佳,其有十年的糖尿病史,也伴有腰间盘突出、高血压等疾病,若予以刑事羁押或者承担其他刑事责任后果恐不堪设想。

  三、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涉嫌罪名系非暴力性犯罪,且是过失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并未逃逸,且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申请人因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__________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__________-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供述,因陈于20__________年9月8日被钟__________殴打,__________(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__________家门口找钟__________为陈说理。陈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__________,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__________,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__________争吵,陈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__________扭在一起,陈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__________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__________-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__________-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__________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__________、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__________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__________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 _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3

  各位法院领导:

  我是___,身份证号码为___,居住在___市区。我因为_件事情被警方调查,现在依据本人的认真思考和深刻认识,希望向法院提出不予起诉申请书。

  首先,我承认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意识到了自己不该做的事情,因此我现在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真心感到悔恨和内疚。

  其次,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能力和经济都非常有限,一旦被起诉将会身陷法律洪流之中,我将面临更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而且,我还有老小需要养活,如果被起诉,将会给我的家庭带来重重负担。

  此外,如果我因此事被起诉,将会对我的未来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年纪还很轻,正处在最宝贵的青春时期,一旦留下案底,将会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不良的影响,不利于我今后的生活和事业。

  最后,我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个宽恕的机会。我深信,一次错误不应该代表一个人的全部。我已经认清错误,愿意承担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我向法院郑重承诺,今后我一定会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并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以上就是我的不予起诉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个宽恕的机会,让我有机会重新开始,为社会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4

  被不起诉人___,男,19__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__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__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__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__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__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___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___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__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20__年__月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_,性别:男,民族:回族,出生年月:年8月6日出生,职业:农民,住宁夏西吉县马莲乡,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人于20__年在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乐人多元集木合资平台网上贷款400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现该平台申请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平台不具备放贷资格,违法高息放贷,不应受法律保护,并且贷款时申请人只是在手机上填写姓名和手机号,并未签订合同。而且仲裁机关仲裁时既没通知申请人到庭开庭,也没有送达仲裁裁决书,严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故特提请贵院不予执行申请。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6

  (__)_检刑不诉第_号

  犯罪嫌疑人王__,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__压塑制品厂工人,住__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__年_月_日经我院批准,同年_月_日由__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__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__年_月_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__年_月_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__随同李_(已起诉)、朱__(已起诉)到__县__转盘路个体户周__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_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__又随同李_、朱__到__转盘路艾__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__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

  “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__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__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__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__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__发觉,王抓住包__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__在李_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包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__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___

  __年_月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7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_____,男,20__年8月17日生,住江西省兴国县兴家镇中心街40号,身份证号码:3623_____508170152。我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移送至你院审查起诉。案件事实如下:我拟注册赣州友德成衣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全权办理。我对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我因不懂法,听信赣州尼漫亿咨询有限公司的欺骗性说辞,嫌虚报注册资本,我没有主观故意。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我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不存在欺骗他人的情况,更未造成他人任何经济损失。事发后,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我认为,我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现向你院提出免予起诉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8

  尊敬的法官:

  我是_公司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往_个省份。在此期间,因我疏忽大意,触犯了该省份的一些法律规定,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但经过我与当地警方的积极沟通,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采取了改正措施。出于对法律的遵守和对人生的规划,我计划在出所后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积极投入工作和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时间向有关机关缴纳罚款。同时,我也深切地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不再有类似错误行为发生。

  尊敬的法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违法而非犯罪,而且我已经积极采取了改正措施并无其他不良记录,因此我诚恳地请求您不予起诉,并顺利解决此次违法行为。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给家庭和公司带来影响,给公民的安全造成危害,对此我深感惭愧和懊悔。在此,我向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表达我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我再次向尊敬的法官表达我的诚挚感谢和敬意,并深切期望您能够给予包容和宽容。我深信,在您宽容的眼光和宽广的胸襟下,我一定会荣耀地走出误区,享受安宁,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_月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9

  申请人(王__________的父亲):王__________,男,汉族,20__________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__________乡插花村4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王__________,男,汉族,20__________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__________乡插花村4组。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__________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__________于20__________年3月21日丰都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20__________年4月21日被贵院批准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__________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下:

  1、嫌疑人王__________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50元,还退还了他同学45元;

  2、嫌疑人王__________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__________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了近2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的不良习惯;

  3、王__________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习改造的机会;

  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__________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

  5、王__________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__________的行为及其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__________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 ___日

  不予起诉申请书 篇10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__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__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__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__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__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__出生于20__年6月29日,在20__年10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__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__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__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__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__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__具有立功表现

  李__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__的家中。因王__在与李__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__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__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__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__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__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__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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