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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

作者:樱满集2024-08-25 19:40:01

导读: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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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并经测绘机构_________________【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交付。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_【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抵押贷款付款】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订)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订)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__________天,乙方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甲方售楼处】【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订)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订)金,

  1、甲方末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

  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 (篇2)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与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 (篇3)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

  共有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住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号楼 号房(房屋代码: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 架空层 米,首层 米,第二层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明确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 。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 方式计算:

  1、毛坯房:

  该商品房属房,按计价,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该商品房总金额内,不再另行计价。

  2、装修房:

  该商品房属房,属 房,房价款由毛坯房价款和装修价款构成,按计价,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该商品房总金额内,不再另行计价。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实测计价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的,买受人不退房,售房总价保持不变,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总价款(已付定金抵作价款),买受人需将合同总价款足额以转账或存入的方式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2、分期付款: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 一 条。

  3、其他方式:指商品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 一 条。

  双方同意买受人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所购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开户名: 。

  专用账户开户行: 。

  专用账户账号: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本条中,如合同解除,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协助出卖方办理该房产的《合同》的撤销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自逾期之日起,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

  2、 。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 年 月 日前, 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五方签字单体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详见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九条。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1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出卖人有权对楼房外立面、园艺、环艺、构筑物、小品、过道等进行修改、调整而不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与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未能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交房通知书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由于买受人未付清所购该商品房总款,该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直至付清房款方能交付使用,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在收到交房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及时与出卖人办理交房手续并接收该商品房,如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接收的,视为买受人已接收。同时买受人应自交房日期期满之日起按¥20元/日承担钥匙保管金,直至买受人实际收房之日,并视同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质量无异议。同时,出卖人可以将房屋移交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在出卖人编制的《房屋交接单》上签字同意接收该商品房或者领取该商品房钥匙即视为对该商品房已经验收并接收。自交接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除建筑施工质量外)由买受人承担。

  5、下列情况应视为买受人已经接收了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

  (1)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电话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或者交房通知指定的时间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

  (3)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者验收房屋后非因正当原因拒签《房屋交接单》;

  (4)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

  (5)房屋在交房时存在质量瑕疵,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及时进行修复,但不视为质量不合格,买受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6、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本合同时,须按《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向出卖人交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具体交给标准为70元/平方米,该商品房应交存专项维修基金额计万仟佰拾元整(¥)。(专项维修基金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如买受人不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基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数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及暂不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且买受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起,承担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或共有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或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通知承建单位维修,并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在收房后十日内没有书面通知出卖人的,视为该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

  2、教育文体设施为;

  3、医疗卫生设施为;

  4、物业管理用房为;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7、人防设施为 ;

  8、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9、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使用条件,交房时间顺延;

  2、如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按时支付房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将交付时间顺延至买受人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3、因出卖人原因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3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每迟延1日3元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壹。若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办理时间相应顺延。因买受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交房时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经双方认可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确属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所需费用。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0.7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月收取。

  小区的水、电公摊以当月实际产生量进行分摊收取,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如有调整,以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本小区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约定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7 页,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买受人 壹 份,横县房地产管理所 壹 份,不动产中心 壹 份,办理按揭贷款银行 壹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结尾:非常感谢大家阅读《上海的商品房预订协议(推荐3篇)》,更多精彩内容等着大家,欢迎持续关注作文录「Zwlu.Com」,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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