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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作者:颜翼辰2024-06-04 21:24:01

导读:第一篇: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签约时间: 签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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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签约时间:

  签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大写: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美元;

  b.设计费美元;

  c.技术资料费美元;

  d.人员培训费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6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 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 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 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机场;

  d.标记:

  e.重量(公斤)

  f.箱号或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总价的%;

  b.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c.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 (签 )

  第二篇: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鉴于:许可方自其成立时起即为在斜拉索结构的供应和安装领域的世界范围内的专家,且其开发了该些技术、提交了相关的专利申请并注册了各种专利。

  鉴于:许可方和_________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订了一份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以便对被许可方联合进行投资。被许可方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第23条规定,许可方应当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许可方应当授予被许可方有关许可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方面的某些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许可(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各方同意订立本技术许可协议以便确定有关技术许可以及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技术包括许可方所拥有及开发的专利、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技术许可协议及其适用中,除另有定义的术语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或许可是指许可方和合营公司签订的本技术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XX地区(不包括_____特别行政区、澳门和_____)。

  许可技术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所有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专利和产品。

  年度净营业额是指被许可方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金额和收入,不包括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销售税收。

  许可方体系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

  专利是指许可方在区域内于合同签署日取得的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所有专利。

  产品是指由合营公司利用许可方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的许可技术所制造的产品和材料。

  第二条?许可的范围

  2.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在区域内使用许可技术的许可。

  2.2?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包括被许可方在区域内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许可技术的权利。制造仅限于生产_________。

  2.3?在本协议适用的全部期间,本协议可延伸至可能由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

  第三条?制造

  3.1?被许可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制造产品。制造应由被许可方严格根据许可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各方同意,产品制造应由合营公司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被许可方保证遵守许可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各方同意,许可方雇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被许可方应只能在区域内其场地上制造产品。除被许可方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外,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5?如果许可方需要任何分销或销售,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的样品以便控制。如果许可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被许可方承诺根据许可方的规范标准在许可方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许可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分销或销售。

  第四条?许可方的协助

  4.1?许可方应当通过交付文件、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示的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专有技术和许可方体系和专利。各方同意,文件应当以英文版本提供,被许可方应当组织翻译成中文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4.2?许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并与本协议所述专利相矛盾的专利注册。

  4.3?各方承认,许体系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斜拉索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被许业务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该种批准的申请应由被许XX办理并由[许]协助,但费用应由被许承担。

  4.4?对于已经注册的专利,所有在区域内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外每年偿付给许可方。

  4.5?如果许可方申请新的专利,则许可方应当通知被许可方并与其商量。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在区域内使用新的专利,则所有与注册以及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各方理解,许可方仍然是该新专利的所有权人。

  4.6?如果被许可方选择不使用专利,则许可方可决定在区域内注册专利。在该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承担该注册费并自由将其许可给区域内被许可方之外的其它实体。

  4.7?许可方在区域内销售或安装许可方体系及其附加产品只能通过被许可方进行,除下列外,不应授予任何第三方有关列于附件一上的许可技术或许可方体系或产品的其它许可:

  (2)如果被许可方不能或不想对一个区域内的客户销售或利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它们的附加产品或提供服务;

  (3)如果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同意这样做。

  4.8?如果需要,许可方将修改规格和图纸以便符合中国的标准。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

  5.1?对本许可被许可方须根据合营协议每年就被许可业务所实现的总计年度净营业额计算,年度净营业额在_________万欧元以下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四(4%),年度净营业额在_________万欧元以上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被许可方自本许可授予时起所有其业务的所有收入。

  5.2?年度净营业额应构成被许可方的收入且包括所有有关由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技术的业务。

  5.3?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被许可方根据公历季度支付(付款)。在每个日历季度[后五(5)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根据上一日历季度的净营业额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

  5.4?在支付最後一个日历季度的费用时,许可方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本日历年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票,该发票根据预计并包括12月份的营业额来计算被许可方的年度净营业额。被许可方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付款后应当向许可方支付尚欠的特许权使用费。

  5.5?最晚于下一年的5月15日,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送达其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前一年度的年度净营业额。如果验证的年度净营业额需要进行任何调整,该种调整应当包括在下一期付款中。

  5.6?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应当在收到发票后通过银行汇款以欧元进行并汇到许可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7?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所有有关欠款的必要的证据并使许可方取得任何双重征税的证明,如果有预提税的话。

  5.8?任何迟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应当自动承担根据每月EONIA加上2%的利息并在下一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中支付。

  5.9?被许可方同意,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许可方所指定或指示的方式保持、维持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的全部、完整和真实的记录。

  5.10?许可方有权不时未经事先通知被许可方而派遣代表到被许场地检查被许经营、业务方法、服务、管理、财务记录和行政管理,并确定其质量以及被许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诚信。被许应当与许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种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第六条?所有权

  6.1?被许承认,许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2?被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6.3?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6.4?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6.5?被许可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6.6?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6.7?如果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_________公司作出与技术直接相关的任何技术改进,则许可方有权自行以其名义对这些改进单独申请专利。改进将自动推荐给被许可方作为本协议许可的延伸。

  第七条?被许可方的义务

  7.1?被许可方由于其有一定的关系和能力应用许可方体系和专利,故受到许可方的许可。因此,被许可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利用许可方所授予的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为此,被许可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促销和营销并雇佣合格的人员完成这些任务。

  7.2?被许可方每年应当向许可方报告其在区域内的销售和业务情况以及其提交的投标清单。被许可方应当就每一个许可方体系和产品以及其关于下一年每一个许可方体系的预测提供一份在竞争和市场情况方面的年度报告。这一承诺是本合同的必要条款,被许可方承诺将及时履行这一承诺。

  7.3?对许可方体系、工艺和产品的利用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被许可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许可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而且,被许可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如果被许可方不能达到其商业或销售预测,则愿意接受许可方的审计。

  7.5?被许可方应当将其在使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传送给许可方。

  7.6?而且,被许可方承诺对许可方所交付的有关许可方体系或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合营公司的股东,其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被许可方承诺,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许可方体系或方法或产品。

  第八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8.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方为被许可方的多数股东的全部期限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8.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

  8.4?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可方首先应当通知许可方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账目价值。

  8.5?在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许可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保护

  9.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9.2?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9.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_____

  11.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_____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____委员会(CIETAC)的_____规则。

  11.3?_____程序应在_________进行。_____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_____员组成。

  11.4?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_____费用。

  11.5?在_____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许可方体系专利和许可技术

  许可方的资料

  许可方专利和产品名称

  许可方管道模型

  所有材料的规格

  所有零部件和所有装配图纸的设计

  方法说明,包括所有装备和工具图纸

  第三篇:2024技术许可服务合同

  签约时间:

  签地点:

  合同号:

  中国,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销售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上述专有技术;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受让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让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等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受让方使用了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即省市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让方根据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受让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第二条 合同范围

  2.1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的专有技术。合同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让方承认受让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和制造合同产品,以及使用、销售和出口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2.3 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其具体内容、数量和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让方负责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讲解技术资料,并对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考核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让方负责接受和安排受让方人员在出让方工厂的技术培训,出让方应尽量大的努力满足受让方的要求,使受让方人员能够掌握上述专有技术,受让方人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据受让方的需要,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标准件等,具体的供货内容届时双方将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7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合同产品可以采用双方的联合商标或标明“根据出让方许可制造”的样。

  2.8 受让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条的规定返销部分合同产品。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美元(大写:美元)其分项价格如下:

  a.技术转让费美元;

  b.设计费美元;

  c.技术资料费美元;

  d.人员培训费美元。

  3.2 上述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其技术资料价格为在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注:此处的机场应为受让方合同工厂附近的国际机场)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

  3.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3.4 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内受让方将以书面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将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其日工资标准和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3.6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受让方按照第3.4条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程序、内容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3.1 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两种方式计算价格,合同货币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门费为美元(大写:美元),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3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之日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每年的12月31日为提成费结算日,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提成率为%,具体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4条相同。

  3.4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费用的计算办法与选择方案一的第3.5条相同。

  3.5 查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3.6条相同。

  第四条 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将以美元用电汇(t/t)或信汇(m/t)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银行支付。所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让方负担,所有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出让方负担。

  4.2 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述办法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1)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之日起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给出让方;

  a.出让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 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 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机场;

  d.标记:

  e.重量(公斤)

  f.箱号或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7.6 经过上述三次考核,合同产品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时,如系出让方的责任,受让方则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按第八条的规定,出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有关损失。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双方协商合同将如何进一步执行的问题。

  (注:考核验收的次数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保证和索赔

  8.1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出让方实际使用的和最新的技术资料,并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受让方提供其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

  8.2 出让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并保证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及时交付。

  8.3 出让方对合同工厂提供的性能保证期为个月,性能保证期的起算和终止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不符合第8.2条的规定时,出让方必须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有关的技术资料航寄给受让方。

  8.5 如出让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时间交付技术资料时,出让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受让方支付技术资料的迟交罚款:

  第1至4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第5至8周,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超过8周者,每迟交一周罚款为合同总价的%.

  以上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不足一周时,罚款按一周计算。

  8.6 受让方按照第8.5条的规定对出让方罚款后并不解除出让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

  8.7 出让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时,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必须将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并加上年息为%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出让方的责任,合同产品经第x次考核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由于合同产品不合格导致受让方不能投产,只能终止合同时,出让方应按第8.7条的规定退还受让方已付给出让方的全部金额,并加计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产品的部分性能尚未达到验收指标,但受让方仍可以投产使用时,出让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受让方的损失:

  a.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总价的%;

  b.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合同入门费总价的%;

  c.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降低%,赔偿金为降低提成率%.

  (注:迟交罚款和性能赔偿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情况,拟增加或减少一部分条款)

  8.9 合同产品经考核合格后,出让方同意逐年返销部分合同产品,返销的型号和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侵权和保密

  9.1 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一切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9.2 受让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出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让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让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 出让方应对受让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水文、地质、生产等情况保密,其保密时间应按受让方的要求执行。

  9.4 本合同终止后,受让方仍有权使用出让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权设计、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

  第十条 税费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受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让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预提税将由受让方从本合同第四条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让方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然后将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正本一份提交出让方,出让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则由其自己去中国税务当局办理纳税手续。

  10.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已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企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于年月日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年月日开始实施,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遵守该协定的规定。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和税法的规定对出让方征收的税和税将按避免双重税协定第条和第条办理。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已得到我国税务当局批准享受减免税待遇的项目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让方负有税和税的纳税义务。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已于年月日决定对出让方负担的税和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处理,具体的处理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2.2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注:此条有两种选择:a.仲裁地点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就按斯德哥尔摩间会仲裁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b.仲裁地点选在被诉国,则按被诉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12.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4 仲裁中的适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注:在斯德哥尔摩仲裁时,瑞典法为适用法律;在被诉国仲裁时,被诉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12.5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者按仲裁的裁决执行。

  12.6 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签,然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90天内获得批准,并用电传通知对方,然后用信件确认。

  13.2 本合同自签之日起6个月后仍不能生效时,双方均有权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 (签 )

  附件一 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产品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出让方的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让方的书面通知,说明出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后15天内,愿将上述金额连同按年息%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即告失效。

  附件二 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受让方从出让方引进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受让方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合同总价%(百分之)已由受让方事先支付给出让方。

  在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付款给出让方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出让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受让方应付给出让方的有关金额连同按年息%(百分之)的利息支付给出让方。

  按合同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应由出让方付给受让方的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按合同第条的规定从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受让方支付完最后一笔付款后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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