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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上海标准劳动合同

作者:吴承洲2024-05-19 22:48:02

导读:简单上海标准劳动合同 (篇1)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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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上海标准劳动合同 (篇1)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说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 (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约定为 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名称为 ,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20xx]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约定为 。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 ;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 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上海标准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签订时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工程 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度。

  (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 )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_)。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

  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上海标准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电话: 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订立条件

  第一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岗位技能: ______ ___ ____

  (2)工作经验:

  (3)文化程度:

  (4)其他条件:

  第二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合同期限前 个月为试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_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乙方实行实行 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方每月_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 __元整(税前),转正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税前)。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质量、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七、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制度。

  第二十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护财产;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工作要求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记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甲方可通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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