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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作者:龙傲天2024-03-15 14:26:24

导读:第1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 :_________________ 场所 :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如果觉得还不错,就继续查看以下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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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一、申请登记项目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 :_________________

  场所 :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 :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类型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从业人数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金额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或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实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

  缴付期限 :_________________

  评估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承担责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 日

  第2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风险提示: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

  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

  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风险提示: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

  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

  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合同中,许多当事人常约定“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确忽略对具体违约金的确定,而在后续纠纷争议中,守约方又对损失的大小无法确切举证,而造成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因此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多费些心思。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五条 企业名称:

  第六条 注册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

  7.1 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万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及咨询(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认缴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认缴比例(%)

  总计

  现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业的收益包括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款和减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转让款。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和费用后形成合伙企业的收益。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3.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3.2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4.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倩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14.2 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14.3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14.3.1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4.3.3 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14.3.4 决定合伙企业对公司股权(出资)的减持方案和合伙企业的分红方案;

  14.3.5 决定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或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3.6 应当在每年度前三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前一年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第十五条 入伙

  15.1 入伙分为增资入伙和受让份额入伙两种方式。合伙企业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须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执行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与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退伙

  16.1 退伙分为减资退伙和转让份额退伙两种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据执行合伙人的决定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需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

  16.3 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6.4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16.4.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6.5.1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公司在获得累计 万元的融资前,回购价格为(合伙人已付全部认缴出资价款+央行公布当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则,回购价格为以下之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资认缴款的 倍;或(ii)认缴出资额所对应的公司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的 %(计算公式:最近一轮投后融资估值 股权 %)。自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之日起,该方对已回购的股东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行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资义务;

  16.6.2 具有给合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16.6.4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前项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执行合伙人回购,回购价格为零。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9.1 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19.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19.3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故意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给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违反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后,公司同意向该有限责任合伙人授予。具体细则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合伙企业完成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伙人认购 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说明

  一、各有限合伙人共 名,每人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募集资金 万元,详情如下:

  各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及占 投后股权比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万元)

  缴付期限

  二、经各方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上述 名有限合伙人将募集到的 万元人民币用于认购 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投后 %的股权;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别占公司投后1%的股权;

  三、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参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权协议执行;

  四、各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五、本附件作为有限合伙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4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___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3.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4.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5.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证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首期实缴出资__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权,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权的表决办法,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具体执行人有一票否决权。(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当普通合伙人不在场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普通合伙人授权委派事务执行人同意”决定。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

  ,。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5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__________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总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

  证件名称:__________身份证证件号码:__________

  以货币形式出资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缴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担: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_________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三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

  (一)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业务联系;

  (三)制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四)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人事任命、报酬事项;

  (五)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合伙协议以及越权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合伙人提出的异议未纠正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其执行合伙事务,并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决定企业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_________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业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及相关责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对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伙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合伙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复印件),企业留存一份(复印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6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某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充协议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已于签署了关于投资设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等的投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协议等,以下合称为“投资文件”),意愿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系一家以投资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持有其股权为目的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开展其他任何业务经营,不对外借款,也不发生除与前述投资相关的费用以外的任何成本费用;

  3.合伙企业通过受让股东aa持有的b%的股权,转让价为万元,从而使全体合伙人间接持有股权,形成工资及奖金制度之外的激励措施。

  除严格执行投资文件的约定外,甲方特此与乙方作出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同时确认设立合伙企业、签署投资文件亦是基于下述声明、承诺及保证,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擅自处置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未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包括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让、让渡合伙企业的份额及其上的任何权利、权益或其部分);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回购该等份额;甲方亦不得将该等合伙企业份额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得用其偿还债务。

  甲方不得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持合伙企业的份额。

  如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擅自处置所持合伙企业份额的,甲方就该等处置所得全部收益由合伙企业收取。

  2.甲方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具体处置办法

  2.1甲方同意并承诺,其在服务期限未满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的,除另有约定外,必须由普通合伙人将甲方所持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按照此次出资的价格予以回购,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无优先受让权:

  (1)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违反xx公司章程制度、违反合伙协议、本协议约定等)而被辞退而丧失xx员工身份的;

  (2)甲方存在恶意损害合伙企业、或乙方利益的情形;

  (3)因甲方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或乙方利益的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2.2甲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将对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按照“合伙企业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价格予以回购,其他有限合伙人无优先受让权。

  (1)甲方因退休、疾病等其他无法克服的原因而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若在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后死亡的,其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不得继承,乙方须回购的。

  (3)甲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若未能够成功上市或者被收购的,甲方离职的。

  2.3绩效考核

  甲方同意并承诺,其自本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上市之日,在上述期间,根据董事会制定的公司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甲方未能达标而从离职的,乙方有权将甲方所持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按照“甲方此次出资的价格+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回购,合伙企业其他有限合伙人无优先受让权。

  3放弃优先受让权

  乙方可以将其持有的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核心员工。届时,甲方应同意转让,并承诺放弃对该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当已方转让份额时,乙方应当参照本补充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新的受让方签署相同或相似的协议。

  4、相关手续办理

  甲方同意并承诺,在发生本协议规定的需由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情形下,甲方须配合以及合伙企业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投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根据利益分配时甲方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分配,但是甲方存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情形而丧失xx员工身份的,乙方回购其股权的,则甲方自丧失xx员工身份之日起,其不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权。

  6、管理合伙人继承资格

  甲方承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现在以及将来原则上由实际控制人或其继承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主体担任,甲方不谋求担当此任,并无条件配合合伙企业办理普通合伙人变更事宜。

  7、保密及竞业禁止

  7.1协议各方同意,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履行披露义务,或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需要向第三人披露外,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本条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7.2协议各方同意,严格遵守其向作出的有关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中的各项承诺和约定:

  (1)在就职期间,甲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亲自或协助第三方从事和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在离开后的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亲自或协助第三方从事和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在就职期间,其职务发明或开发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应归所有;

  (3)如甲方有损害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离开并可由乙方按其取得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原始价格回购。

  8、违约责任

  8.1本协议对各方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各方同意遵守本协议所述全部条款,并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各方的义务和责任。

  8.2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擅自处置其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甲方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甲方擅自处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的全部所得。存在特殊情况的亦可由乙方届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其他守约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丧失合伙人资格,由乙方回购违约方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9、附则

  9.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2本协议一式份,由合伙企业统一留存。

  9.3各方愿意将本协议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任何对本协议的违反,即视为对合伙协议的违反,各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9.4若本协议与合伙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补充协议签字页)

  签署人:

  甲方:

  姓名:

  签字: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第7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第8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

  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

  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_______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____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

  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__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____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___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__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二章合伙人

  2.0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地区)正式签署: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2.02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03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章合伙企业

  3.01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3.02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3.05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四章出资

  4.0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2)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3)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4.02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4.03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

  4.04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4.05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0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07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01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_______________

  (1)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2)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5.02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第六章执行事务合伙人

  6.0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6.0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3)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6.0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

  (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3)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4)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5)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6.04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6.05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

  (1)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3)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4)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5)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6)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7)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8)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9)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7.01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7.02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_____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7.03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员工的工资标准;

  (3)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6)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7)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8)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经理

  8.01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3)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7)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8)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9)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8.02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第九章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9.02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章财务会计

  10.01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10.02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10.03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特别约定

  11.01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11.03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_______________

  (1)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2)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11.04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1.05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第十二章入伙和退伙

  12.01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2.02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12.0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12.05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解散及清算

  13.01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13.0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_______________

  (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3.03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0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14.02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15.01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六章附则

  16.01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6.02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6.04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16.0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16.06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南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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